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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生有色金属矿资源税如何缴纳
伴生矿,是指同一矿床内,除主要矿种外,还含有多种可供工业利用的成分。这些成分即为伴生矿产。确定资源税税额时,以作为主产品的元素成分开采为目的,将主产品作为定额的主要考虑依据。同时也考虑作为副产品的元素成分及有关因素,但以主产品的矿石名称作为应税品目。
伴采矿,是指开采单位在同一矿区内开采主产品时,伴采出来的非主产品元素的矿石。对伴采矿量大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规定,对其核定资源税单位税额标准;量小的,则在销售时,按照国家对收购单位规定的相应品目的单位税额标准缴纳资源税。
伴选矿,是指对矿石原矿中所含主产品进行选精矿的加工过程中,以精矿形式伴生出来的副产品。对以精矿形式伴选出来的副产品不征收资源税。
一、资源税指的是哪些
资源税是对在我国境内开采应税矿产品和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应税数量征收的一种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采《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规定的矿产品或者生产盐的单位和个人,为资源税的纳税义务人,应缴纳资源税。
二、相关法律依据
自2016年7月1日起,我国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对绝大部分矿产品实行从价计征,扩大征收范围。同时,为促进资源综合利用,此次改革对开采难度大、成本高以及综合利用的资源给予税收优惠,其中就包括共伴生矿。
为促进共伴生矿的综合利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关于资源税改革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54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开采销售共伴生矿,共伴生矿与主矿产品销售额分开核算的,对共伴生矿暂不计征资源税;没有分开核算的,共伴生矿按主矿产品的税目和适用税率计征资源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外,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的《资源税法》将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资源税法》第六条明确指出,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国务院对有利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保护环境等情形可以规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共伴生矿的开发利用就属于“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的情形。《资源税法》第七条规定,纳税人开采共伴生矿、低品位矿、尾矿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以决定免征或者减征资源税。至于减免税收的具体办法,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提出。有关矿业企业应该密切关注各省即将颁布的配套资源税征收办法和具体措施,从而充分利用《资源税法》中的减免税等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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