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接收安置
上海市单位 2016-09-01发布 2016-09-01实施
一、受理范围
1. 具备办理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接收安置申请个人
2. 符合下列全部条件的,可以提出申请: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有关规定,退役时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并领取一次性退役金的退役士兵和士官。
二、设立依据
1.《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608号令)第九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3号)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三、实施机关
本公共服务的办理机关为:上海市单位, 权责如下:
由上海市单位负责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的接收安置
四、办理条件
1.办理业务情形:回入伍地或原籍安置
设立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608号令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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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条件 |
1.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1)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非上海市户籍退役士兵,且在上海市内应征入伍,退役后复学的。2)入伍时户口所在地为上海市,且退役后选择回上海市安置。3)入伍时是普通高等学校在校学生的上海市户籍退役士兵,在外市应征入伍,退役后不复学的。4)申请材料齐全,填报内容完整正确,且形式、格式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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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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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业务情形:异地安置到上海市
设立依据 |
《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十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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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要条件 |
凡符合下条件之一的,可以提出申请:1) 因其他特殊情况,由部队师(旅)级单位出具证明,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批准易地安置的。2) 服现役期间父母户口所在地变更的,可以在父母现户口所在地(上海市)安置;3) 符合军队有关现役士兵结婚规定且结婚满2年的,可以在配偶或者配偶父母户口所在地(上海市)安置;4)申请材料齐全,填报内容完整正确,且形式、格式符合法定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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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不予批准: 1)不符合申请条件的; 2)申请人虚构、隐瞒事实,或者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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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申请材料
1. 材料形式要求
申请材料的形式为纸质材料,其加盖的公章须与申请人名称完全一致;手写字体应工整、清晰。
2.材料目录
表1 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接收安置申请材料目录
序号 |
材料名称 |
要求 |
数量(份/套) |
纸质/电子版 |
|
原件 |
复印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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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 |
真实有效与原件一致 |
1 |
纸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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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行政介绍信 |
由退役所在部队开具的行政介绍信 |
1 |
纸质 |
六、办理结果
办理结果为开具《退伍军人介绍信》(见附件6),证明有效期为30天。
七、办理时限
申请时限 |
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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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受理时限说明 |
自接到申请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不予受理决定。 |
法定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法定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
承诺办理时限 |
1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时限说明 |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决定 |
八、办理收费
不收费。
九、办理流程
1.申请
1)预约。无
2)取号。无
3)申请接收。承办部门应接收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的本事项的申请,并按对应的材料目录及要求核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材料齐全的,予以接收;材料不齐或不符合受理范围的,退回申请人。
4)登记。申请人通过窗口提出申请的,窗口工作人员应对接收的材料名称、接收时间及接收人员的信息进行登记。
5)申请编号。申请人通过窗口提交申请的,承办人员应即时提供申请编号。
6)收件凭证。
受理人通过现场接收申请的,应向申请人出具《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接收安置申请材料预收件回执》(见附件1)。
2.受理
1)受理审核。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根据申请材料形式要求、申办业务的相应材料目录及“受理审核量化表”,对申请人所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提出受理意见。受理审核量化如下表所示:
表2 受理审核量化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求 |
审查方法 |
审核判定标准 |
1 |
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 |
符合法定形式、准确性 |
材料审查 |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 |
2 |
部队开具出的介绍信 |
符合法定形式、准确性 |
材料审查 |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 |
2)补正材料
a)通过窗口接收申请的,经审查,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的,应出具《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接收安置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2),不能当场一次性告知的,应在接收材料的2个工作日内出具《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接收安置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见附件2)。
b)需要补正材料的,本次申请即终止。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3)受理决定
a)申请属于受理范围,且材料符合法定形式、内容齐全完整,或材料补正后符合要求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接收安置申请受理决定书》(见附件3)
b)不符合受理条件,实施机关应不予受理,出具《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接收安置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见附件4),包括不予受理理由,一起向申请人送达,并将有关申请资料退回申请人。
C)在做出受理决定之前,申请人要求撤回申请的,受理机关应检查并留存申请人或者其受托人的身份证明文件(或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撤回申请的报告,申请人签收撤回材料凭证,经登记后将申请材料退回申请人。实施机关认为有需要的,可以留存一份申请材料(或复印件)。
4)审查方式确定。无。
5)收件转办。无
3. 审查
1)特殊审查程序。无。
2)审批审查。
表3 审批审查内容量化表
序号 |
审查内容 |
审查要求 |
审查方法 |
审核判定标准 |
1 |
义务兵(士官)退出现役证 |
符合法定形式、准确性 |
材料审查 |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名 |
2 |
部队开具出的介绍信 |
符合法定形式、准确性 |
材料审查 |
每项内容填写清晰、准确并加盖单位公章或申请人签名 |
4. 做出决定
1)决定。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若审批不通过,应送达《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接收安置申请不予批准书》(见附件5),并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
2)决定公开。对符合条件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进行张榜公示,供申请人查看。
3)证件制作。无。
4)证件送达。无。
5)归档。对本事项的各类文书材料实行分类归档,并按月对归档的材料进行清点、统计与整理。归档岗位人员的职责和归档要求按《行政审批案卷归档材料要求》的规定进行。
本事项的内部审批流程图见图1《退伍义务员复员士官接收安置申请内部审批流程图》。
十、咨询、投诉及审批进程查询
1.咨询
1) 岗位职责和权限。实施机关工作人员有义务准确、可靠地答复行政审批申请人的疑问。申请人按照实施机关提供的信息提交行政审批申请的,实施机关应视为符合规定,不得拒绝接受。
2) 咨询途径。
窗口咨询:上海市单位优抚股
电话咨询:
上海市单位优抚股:0750-2213008
3) 咨询回复。
a)窗口或电话咨询的,能当场回复的,应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24小时内以电话的形式回复;b)网上咨询的,在收到咨询后24小时内回复;c)信函咨询的,在收到咨询后5个工作日内回复申请人。
2.投诉
1)投诉渠道
电话投诉:0750-2213008
信函投诉: 上海市长沙人和东路10号,529300。
2)投诉回复
回复时限:24小时回复受理意见;15个工作日回复处理结果。
回复形式:电话或信函。
3)监察机关和受理机构
电话:0750-2292342
地址:上海市光华路1号市府大院12楼纪委信访室 上海市监察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