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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英涉嫌集资诈骗案 死缓改判无期

时间:2018-07-26 15:58:25

 

【案情简介】

2006年上半年,浙江省东阳市的25岁女孩吴英似乎一夜之间从天而降,以某某亿身家蹿至胡润“女富豪榜”第某位。于是,其像大牌娱乐明星一样,受到了媒体的追逐。巨额财富来源何处?期货投资?继承军阀遗产?涉嫌洗钱?等等,猜测五花八门。     

其实,这些财富除了自己早期经营所得以外,大部分源于民间借贷。后来法院认定,吴英集资7.7个亿。金华中院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浙江省高院维持原判。在死刑复核阶段该案引起海内外广泛关注,一起普通的刑事案件顷刻间变成了社会事件,甚至受到了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关注。

吴 英,女,1981年某月某某日出生于浙江省东阳市的一个农民家庭,18岁中专学习期间辍学经商,先后从事过女子美容、足浴、服装等行业,并积累资金千余万 元。  2006年初,吴英产生扩大经营规模,打造某某集团并上市的想法,之后开始融资。2006年3月起,吴英在东阳注册成立了12家以某某命名的实业公司,涵 盖商贸、地产、酒店、网络、广告等众多领域。 2006年12月20日至28日,被义乌市的杨志某、杨卫某等债权人非法限制人身自由9天,吴英以被人绑架为由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未予立案。

2007年2月7日,吴英被东阳警方在首都机场拘留,3月16日被逮捕。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将吴英由死缓改判无期徒刑。


【辩护思路】

按照法律规定,集资诈骗罪需要具备三个要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所以辩护人以此为主线展开辩护。

1. 吴英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

关于什么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司法实践中大都参照最高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来认定。辩护人论述吴英的行为不符合司法解释规定的几种情形。
    2. 吴英没有使用“诈骗方法”
    吴英并没有伪造虚假的证明文件,没有编造实际上并不存在的企业或项目。某某集团虽然印制了有些虚假内容的宣传册,但宣传册是专门用于一些工程项目的招揽,不是为了借款。其印制时间是2006年12月,而最晚的一笔借款发生在2006年11月,二者没有因果关系。

3. 吴英的借款行为不属于“非法集资”

非法集资是指向“社会公众”募集资金的行为。由于吴英的借款对象全都是亲戚朋友和熟人,而且《起诉书》只涉及11人,完全是特定人员,根本不属于“社会公众”。

4.吴英被指控的部分行为应为公司行为

吴英是某某集团公司的董事长,有的贷款是以公司名义进行的,绝大多数借据上加盖的是某某集团的公章;有的虽然以个人名义贷入,但购买的财产包括厂房、设备、汽车等也确实用于公司,所以应当认定为公司行为,公诉人将所有行为都归到吴英个人名下,没有法律依据。

5.公诉人的指控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集资数额、还款数额、资金去向、吴英和某某集团现有财产数额等都没有客观准确、令人信服的数字。 

6. 关于程序问题

在本案的侦办工作中,东阳市政府和东阳市公安局存在着严重的违法行为。

基于以上六个方面,辩护人为吴英做了无罪辩护。


【判决结果】

2009年12月18日,金华市中级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吴英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2012年1月18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法院核准。

2012年4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经复核后认为,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吴英犯集资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审判程序合法,综合全案考虑,对吴英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裁定发回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2012年5月21日,浙江省高级法院经重新审理后作出终审判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被告人吴英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其个人全部财产。

2014年7月11日,浙江省高级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将吴英由死缓改判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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