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广东省工商联(总商会)法律委员会
粤工商联办发〔2016〕154号
省工商联(总商会)法律委员会各委员:
根据第十一届省工商联(总商会)法律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委会)第二次工作会议精神,结合省工商联法律服务工作实际,我会研究制定了《广东省工商联(总商会)法律委员会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和《广东省工商联(总商会)法律委员会企业事务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广东省工商业联合会办公室
2016年11月2日
广东省工商联(总商会)法律委员会法律事务
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法律专家、学者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工商联法律服务工作提供智力支持,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第十一届省工商联(总商会)法律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委会)第二次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结合省工商联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法律事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律专委)是法委会组建的具有研究、咨询、智囊和参谋作用的法律专家智库,在法委会领导下开展工作,为法委会服务。
第三条 法律专委工作职责:
(一)对我省非公有制经济法律服务领域中出现的重大、疑难、复杂问题进行研究、论证,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对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普遍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及重大疑难案件等,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分析研判,提供法律指导和智力支持。
(三)协助、参与有关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法律服务专题调研、理论研究论证,以及立法后评估等;
(四)组织或协助组织、参与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法律培训和专题讲座等活动,协助开展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法律宣传和教育培训工作;
(五)协助或参与工商联其他有关工作,就工商联法律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 法律专委委员由法委会有关法律专家委员,省有关单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法律专业服务机构中具有较高法律理论水平和一定影响力,积极支持我省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法律服务工作的专家、律师等组成,规模为10人左右。
第五条 法律专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在本学科或本专业有较高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
(三)作风正派,工作扎实,在本单位和本专业领域具有良好声望;
(四)热心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法律服务工作,愿为工商联法律服务工作献计献策;
(五)自愿加入法律专委,愿意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六条 法律专委实行聘任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法律专委委员名单由法委会办公室(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提出,报省工商联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省工商联驻会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后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
委员任期与法委会委员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后自然解聘,重新聘任。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委员进行调整和增补。调整和增补按上述程序进行。
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聘委员:
(一)本人提出解聘申请的;
(二)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常无故不参与法委会或法律专委相关工作或活动等;
(三)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第八条 法律专委日常工作由法委会办公室(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负责。法委会办公室(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指派专人具体负责法律专委各项工作,加强与各委员的沟通联系,并做好专家咨询意见和建议的收集整理以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 法律专委采取“发挥专长、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的工作原则,发挥个人专长,凝聚集体智慧,深入开展调研,提供咨询建议。
第十条 法律专委于每年年底前向法委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经法委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法律专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有关情况,总结谋划工作,研究发展问题。法律专委会议应当根据会议内容形成纪要、简报或报告。
法律专委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由法律专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委员牵头组织,法委会办公室(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做好沟通协调和其他保障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法委会办公室(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为法律专委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工商联(总商会)法律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广东省工商联(总商会)法律委员会企业事务
专业委员会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非公有制经济人士的作用和积极性,为工商联法律服务工作提供智力支持,进一步提高法律服务能力和水平,根据第十一届省工商联(总商会)法律委员会(以下简称法委会)第二次工作会议精神和要求,结合省工商联法律服务工作实际,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企业事务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企业专委)是法委会组建的具有研究、咨询、智囊和参谋作用的企业家智库,在法委会领导下开展相工作,为法委会服务。
第三条 企业专委工作职责:
(一)及时了解和反映我省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过程中相关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和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非公有制经济领域关注的热点、难点问题,并提出意见建议;
(二)积极收集和反映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有关诉求,协助或参与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维权服务工作;
(三)协助、参与有关非公有制经济法律服务专题调研、法治宣传培训以及立法后评估等;
(四)协助或参与工商联其他有关工作,就工商联法律服务工作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 企业专委委员由法委会有关企业家委员、省工商联有关商协会代表,各地工商联兼职副主席、常委等企业家代表组成,规模10人左右。
委员组成应充分考虑行业结构、企业家年龄层次及区域分布等因素。
第五条 企业专委委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党的基本路线、方针和政策,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
(二)热心非公有制经济领域法律服务工作,愿为工商联法律服务工作献计献策;
(三)公道正派,本人或其企业在业内或所在地有一定的知名度或影响力;
(四)自愿加入企业专委,愿意遵守本管理规定。
第六条 企业专委实行聘任制,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企业专委委员名单由法委会办公室(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提出,报省工商联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提交省工商联驻会主席办公会议审定后聘任,并颁发聘任证书。
委员任期与法委会委员任期相同,任期届满后自然解聘,重新聘任。任期内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对委员进行调整和增补。调整和增补按上述程序进行。
第七条 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以解聘:
(一)本人提出解聘申请的;
(二)不履行工作职责,经常无故不参与法委会或企业专委相关工作或活动等的;
(三)因其他原因不适合继续担任的。
第八条 企业专委日常工作由法委会办公室(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负责。法委会办公室(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指派专人具体负责企业专委各项工作,加强与委员的沟通联系,并做好企业有关诉求和意见建议的收集整理及其他日常工作。
第九条 企业专委采取“发挥专长、分工协作、共同参与”的工作原则,发挥个人专长,凝聚集体智慧,深入开展调研,提供咨询建议。
第十条 企业专委于每年年底前向法委会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计划经法委会研究同意后实施。
企业专委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全体会议,通报有关情况,总结谋划工作,研究发展问题。企业专委会议应当根据会议内容形成纪要、简报、报告。
企业专委召开会议和组织活动,由企业专委主任或主任委托的委员牵头组织,法委会办公室(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做好沟通协调和其他保障服务工作。
第十一条 法委会办公室(省民营企业投诉中心)为企业专委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保障。
第十二条 本规定由省工商联(总商会)法律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试行。
-
下一篇:暂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