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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关于开展“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
开发区各生产企业、各建筑施工单位:
为认真贯彻省政府《关于深刻吸取汕头潮阳区"5.21"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深入开展"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精神,坚决预防和遏制重特大火灾事故发生。开发区各单位要结合当前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将从今年六月份起按规定要求开展"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专项整治行动。具体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要求生产企业及建筑施工单位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广东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80号)等法律法规,彻底消除"三合一"场所火灾隐患,从根本上解决"三合一"场所消防安全隐患问题,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整治内容:
(一)在生产、储存、销售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应立即将住宿人员迁出。
(二)在生产、储存、销售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建筑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的,单位限期在建筑内部进行分隔,设置防火墙、安装防火门,将人员住宿与生产、经营、仓储部位彻底分隔,防止火灾相互蔓延;设置符合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配备灭火器,逃生软梯,逃生绳等灭火和自救器材,确保在火灾状况下,居住人员能够迅速安全撤离。
(三)逾期不改正火灾隐患的,需停产停业整顿;既不能根本解决火灾隐患,也不能采取有效消防安全措施的,消防、安监部门将会责令立即停止使用。
(四)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在"三合一"建筑从事经营活动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已取得营业执照,经整改仍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注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三、时间安排:
此项活动从2009年6月1日至2009年12月31日结束。活动分三个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是2009年6月1日至7月31日,各企业单位在期限内按照整治内容要求自查自改,对查出的火灾隐患必须立即整改,无法在要求期限内整改完毕的,必须先停产停业、停租、停止使用,并采取可靠的措施,确保安全,待整改完毕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阶段是2009年8月1日至11月30日,开发区配合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对未按要求自查自改的或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依法查封、取缔、停止出租,并对有关责任人予以严惩,对拒不接受检查,拒不执行处罚决定的,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阶段是2009年12月1日至12月31日,市消防安全委员会将组织检查组,对开发区各生产企业和建筑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及火灾隐患整改情况进行检查验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