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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报公告
粤北工业开发区行政审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使粤北工业开发区(下称开发区)又好又快发展,建立管理科学、程序合法、高效务实的行政审批制度,营造亲商、安商、稳商的浓厚服务氛围,优化开发区招商引资环境,根据《关于授予粤北工业开发区有关管理职能的通知》(韶府[2007]34号)文件精神,结合开发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韶府[2007]34号文件中规定的所有职能。
第三条 行政审批坚持依法行政、精简高效、公正廉洁的原则。
第四条 本办法由粤北工业开发区行政服务中心(下称行政服务中心)代表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行政审批单位为行政服务中心。开发区所有行政审批事项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审批。
第二章 审批方式
第五条 集中审批。市政府授予开发区的所有审批事项,全部集中到行政服务中心的窗口审批,实行一个窗口受理、一个窗口审批、一个地点收费的"一站式服务"。
第六条 限时审批。申办者向窗口申办行政审批事项,有关窗口都要依法限时办结,凡不按时办理的要进行督办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 公开审批。行政服务中心应将审批内容、审批依据、办事流程、必备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制作成办事指南宣传册存放窗口,供服务对象取用和知情,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章 窗口审批制度
第八条 行政审批实行"六类事项办理制"。凡进入行政服务中心审批的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应按"六类事项办理制"分类管理原则进行规范管理。
第九条 即办事项实行直接办理制。即办事项指程序简便,
可当场或当天办结的事项。办理程序:
一、服务对象向窗口提出申请;
二、对申报材料齐全的即办事项,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
三、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而影响办理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明确告知须补办材料。在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直接办结。
第十条 一般事项实行承诺办理制。一般事项指凡不涉及其
它主管部门,需经审核、论证、公告、召开听证会、现场勘察等程序的事项。办理程序:
一、服务对象向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工作人员当场初审申报材料,凡申报材料齐全的,按不同申请事项办理的承诺时限,出具《承诺事项办理通知书》交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齐全的,窗口工作人员必须一次性告知需补办材料。
三、行政审批单位应在承诺时限内,及时组织审核、论证、公告、召开听证会、现场勘察;并提出办理意见,按时办结。
四、凡在承诺时限内按时办结的,窗口应及时通知服务对象领件;未按时办结的,应向服务对象解释未办结原因。
第十一条 上报事项实行负责办理制。上报事项指行政服务中心办理后还需报管委会领导审批的事项。办理程序:
一、服务对象向窗口提出申请;
二、窗口受理申请,确认为上报事项后,应出具《行政审批上报事项办理通知书》交服务对象。《行政审批上报事项办理通知书》应明确承诺该事项在行政服务中心的办理时限。
三、根据服务对象的要求,受理窗口采取一包到底的办法,按事项的性质,在承诺时限内完成本级业务办理,并报管委会分管领导审批(规划报建和建设许可报管委会主任审批),并将办理结果及时告知服务对象。
四、上报事项属一般事项的按承诺办理制办理。
第十二条 补充事项实行补充办理制。补充事项指服务对象申报材料不全的事项。办理程序:
一、 窗口确认服务对象的申请事项为补办事项后,应填写《行
政审批补办事项办理通知书》交服务对象。《行政审批补办事项办理通知书》应明确告知服务对象需补办的具体事项;
二、 服务对象补齐材料后,受理窗口根据所补办事项类别,
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在规定时间内办结。补办事项的办事时限从服务对象补齐材料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 退回事项实行答复办理制。退回事项指国家明令
禁止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及不符合我区发展规划的项目。办理程序:
一、服务对象提出申请后,窗口工作人员如能够当场或当天
认定为退回事项的,应当场或当天认定;凡经现场勘察、调查、核实或审议,不具备或不符合审批要素条件的,窗口即作退回事项办理,退回事项办理时间最长不得超过承诺办理的时限。
二、受理窗口实行退回登记制度。凡属退回事项的,窗口须填写《行政审批退回事项办理通知书》交服务对象。《行政审批退回事项办理通知书》应载明退回的原因和理由。
三、服务对象收到《行政审批退回事项办理通知书》,即视为该事项办结。
第十四条 对需紧急办理的投资项目,由窗口工作人员提出意见经中心主任审核并报管委会主任同意后,可按特事特办原则办理。
一、特事特办项目范围:涉及对我市、我区经济产生重大影响,经论证的各类投资项目;批办时间特别紧急的各类投资项目;市委、市政府及管委会交办的需快速审批的事项。
二、即收即办。需特事特办的事项不受承诺时限限制,窗口工作人员即收即办。
三、对于材料不齐备的特事特办项目,由窗口工作人员提出意见经中心主任签字同意并报管委会主任同意后,窗口采取先出批准件,后补办手续的措施快速办理。管委会的项目跟踪联系人员负责跟踪督促投资者尽快补齐材料。
第四章 协调机制
第十五条 行政服务中心积极协调与市直各有关部门的关系,以取得市直部门的大力支持。本中心应对各项审批事项和发证事项及时报市直各职能部门备案,自觉接受市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对仍由市有关职能部门审批事项,负责协调跟踪落实。
第十六条 建立开发区内行政服务中心与各业务科室的协调机制。
一、开发区各业务科室应大力支持协助行政服务中心的工作;
二、行政审批及在审批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若需协调时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
三、行政审批前的服务工作和行政审批后的跟踪管理工作由各业务科室负责,行政服务中心协助。
第五章 责任追究
第十七条 有关工作人员必须依法依规行使权利,对违法违规行为,将按有关法律法规和市、开发区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在具体运作中遇到的问题,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第八条的"六类事项",分别指本办法第九至第十四条中所述事项。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二OO七年五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