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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城投集团资产公司关于月湖小区商业用房租赁

发布时间:2018-08-23 10:25|栏目: 国资管理 |浏览次数:
一、本自行公开招租项目已经温州市城建资产经营管理公司经理办公会议决议通过。
 
 
  二、本自行公开招租项目的年租金市场价已经评估中介机构评估,并报经市城投集团备案。
 
  三、承租人条件
 
  1.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支付能力;
 
  2.为自然人的,自然人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为企业法人的,法人代表或控股(最大)股东要为合同履约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4.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四、公开招租相关事项
 
  (一)租金确定和支付方式:以不低于年租金底价的竞价最高报价为租金,租金一年一付,先付后用。
 
  (二)履约保证金及支付方式: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年租金的30%作为履约保证金(取整数),在签订《房产租赁合同》前付清。出租人在租赁合同终止,承租人结清各项费用、腾空房产并经出租人查验各项设施完整无损后无息退还。
 
  (三)其它费用: 租赁期间的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水电费等费用均由承租人负责;租赁房产水、电等报装及费用由承租人自行解决,出租人不予补偿。
 
  (四)招租标的物交付,以移交时的房屋现场现状为准(即原承租人腾空后,移交使用时的租赁房产现场现状)。
 
  (五)竞得人须按照规划设计用途,合法经营,不得将标的物用于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租赁期间,租赁房产不得转租。
 
  (六)本公开招租项目公告期从即日起至2018年9月5日16时止,意向承租人(含原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到百里西路工会大厦B幢3楼02室办理报名相关手续。
 
  公告期内产生意向承租人(含原承租人)的,意向承租人(含原承租人)于2018年9月6日15:00时参加明标暗投公开竞价会,价高者得,同等条件下,原承租人享有优先承租权。
 
  1.标的物由原承租人竞得的:原承租人要在竞得成交之日起10日内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缴清首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租金从原合同届满次日开始计算,竞价保证金冲抵租金和履约保证金。
 
  2.标的物由其他意向人竞得的:
 
  (1)原承租人要在原租期届满日前腾空并向出租人交还租赁房产,并结清相关费用。
 
  (2)竞得人要在收到《租赁房产移交通知书》的10日内缴清首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并签订《房产租赁合同》,租金从收到《租赁房产移交通知书》第10日的次日开始计算。
 
  五、本公告未尽事宜,在《招租须知》、《招租成交确认书》和《租赁合同》中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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