评论:与区块链相遇,司法会有何改变
当下,谈及互联网相关的热点词汇,必然要提到“区块链”。自2008年提出区块链的概念之后,这项技术已经发展了10余年。区块链所具有的去中心化、共识机制与分布式记账等技术特征和智能化、极难篡改的特性,在信息管理、供应链管理、版权管理、互联网金融、政务管理等各种场景中都具有应用价值,尤其是司法领域,可能成为区块链又一个具有重大意义的实际应用领域。
目前,区块链技术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主要可以分为两个方面。一方面是诉讼当事人在诉讼前、诉讼中利用区块链技术实现其权利保护的目标;另一方面是司法机关本身对区块链技术应用于诉讼流程的管理。从当事人对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来看,目前主要体现在电子存证方面。在区块链上对权属证明、权益凭证、交易过程、侵权行为等进行存证、取证,以实现权利保护。对于当事人,采用区块链存证、取证的费用较低,需要存证、取证时可即时发现、即时固定,权利保护更易实现。
比如,在北京互联网法院审理的一批著作权侵权案件中,被告开始态度强硬,拒不承认侵权行为,要求线下核实证据。之后,法院通过电子诉讼平台送达了证据材料,而侵权行为的相关证据是在区块链存证平台上进行取证固定的,同时这个存证平台也已经与北京互联网法院开发的“天平链”对接,涉案证据的一致性已经通过后台验证。这意味着,该证据在存证后没有被修改,真实度非常高。被告收到证据后,主动联系法院,很快解决了纠纷。从不承认侵权事实到主动要求调解,证据发挥了主要作用,而这种作用又与区块链技术的增信功能密不可分。对于接入法院区块链的存证平台的安全性、可信度审查前置,经过资质审查、系统安全性测试和证据采集规则评估,符合相关标准的存证平台才可接入,上链证据一致性通过后台检验,验证程序更加快捷、高效,既促进了司法程序的高效运行,又提升了司法审判的专业性。
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区块链行业迅速发展,利用区块链技术进行存证的平台很多,虽然其底层技术都采用的是区块链技术,但并非所有存证平台的存证都能在诉讼中发挥上述功效,还要结合存证平台的安全性、技术可靠性、存证取证流程、节点数目、取证过程等诸多因素进行考虑。目前亦有对区块链保存的证据不予认可的司法判例,可见并不是所有的区块链存证平台都能够实现技术加持的效果。解决这个问题,亟待出台相应的技术标准和管理规范。2019年1月10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发布了《区块链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区块链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进行备案,对服务提供者履行安全评估和配合监督检查、处理投诉等方面也作出了要求。但针对不同应用场景,还需要结合具体领域制定相应的管理规范和基本的技术共识。
从司法机关对区块链技术的应用来看,主要是对司法过程中产生的数据应用区块链技术进行管理,通过区块链确认、保存相关信息,不可再修改,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增强司法公信力的作用。以北京互联网法院为例,当事人通过电子诉讼平台提交的材料全部通过“天平链”进行存证,目前存证材料已近20万条,验证通过300余份证据文件,实现了电子数据的全流程记录、全链路可信、全节点见证。杭州互联网法院的司法区块链通过时间、地点、人物、事前、事中、事后等6个维度,解决数据“生成”的认证问题。这些都是区块链技术在司法中的具体应用。
我们也可以发现,区块链技术在审判中的应用与互联网审判模式有着密切关系。对采用互联网审判模式的互联网法院来说,其集中管辖的案件具有互联网特性突出、适宜在线审理的特点,涉案证据主要产生和存储于互联网,便于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诉讼程序。线下审理涉区块链的案件,被告通常会质疑存证机构的资质,法庭需要诉讼各方同时到场,甚至还可能引入专家证人,对电子数据的提取过程进行现场勘验,整个程序比较复杂、烦琐。在互联网审判模式下,通过节点互信和跨链验证,对上链数据通过系统自动比对验证是否有篡改,辅助法官进行证据认定,缩短了审判周期,提高了审判效率。
长远来看,区块链技术具有的去中心化的信任机制、不可篡改和可溯源的特点,可以在司法领域开拓较大的应用空间,客观上对互联网信任体系的建立也有推动作用。例如在证据方面,从当事人的行为方式看,传统审判模式中,当事人不认可证据真实性的情况很常见,较高比例的案件会提出鉴定申请,在一定程度上转化为一种拖延诉讼的策略。而在互联网审判模式下,当事人对于经司法区块链验证的证据有较高的认可度和信任度,很少申请鉴定或勘验程序,当事人的诉讼表现更加诚信,善意度更高。通过规则前置、全链条参与、社会机构共同背书,把公平、公正的规则通过技术的力量嵌入互联网诉讼中,是区块链在司法领域应用可期待的成果。
(来源: 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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