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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和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的所得应纳的企业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0%;地方所得税,按应纳税的所得额计算,税率为3%。

  设在经济特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在经济特区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的外国企业和设在经济技术开发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的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减按24%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莱山区外商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税率为24%。

  设在沿海经济开放区和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所在城市的老市区或者设在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地区的外商投资企业,属于能源、交通、港口、码头或者国家鼓励的其他项目的,可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在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是属于石油、天然气、稀有金属、贵重金属等资源开采项目的,由国务院另行规定。外商投资企业实际经营期不满十年的,应当补交已免征、减征的企业所得税税款。

  对外商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按照规定享受"两免三减"以后,凡当年企业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其中已经属于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企业,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外商投资兴办的先进技术企业,在按照规定享受"二免三减半"仍为先进技术企业的,可以延长三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减半后的税率低于10%的,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商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限不少于五年,经投资者申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其再投资部分缴纳所得税部分的40%税款。如果直接再投资兴办,扩建产品出口企业或者先进技术企业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